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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税率

  第七条 本省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税率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税率内,根据当地经济状况规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八条 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果园场、林场、茶场等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税率征收农业税。但对国有农场、果园场、林场、茶场等下属集体性质的村级建制单位,原已负担“三提五统”的,仍按最高不超过7%的税率征收农业税。
  第九条 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4%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第十条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20%的比例征收。
  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果园场、林场、茶场等,不征收农业税附加。但对国有农场、果园场、林场、茶场等下属集体性质的村级建制单位,原已负担“三提五统”的,照章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章 减免

  第十一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年份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年份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垦种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如属经营性的应照章征收农业税。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实的繁殖良种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其它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三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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