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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其它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于以核定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即评产计征),在核定收入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本条款中:(一)、(二)项规定的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三)、(四)项规定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群众民主评议,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减免要在当地张榜公布。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只限于本条所规定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减免,须逐级上报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从滞纳日起按日加征应纳税款的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评产计征、查账征收、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委托代征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的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应当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特产品分户税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征收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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