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在标底之下另设有上限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报价高于此上限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投标人有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
《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可提请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有触犯《
刑法》第
223条嫌疑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部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及废标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六条 全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的原件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签名单、签到表、评分表和评分汇总表;
(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书;
(三)评标报告;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一次,或者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