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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2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建市场〔2002〕1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7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四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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