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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三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1日起实施。

                        市长 于幼军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
       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为履行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深圳经济特区规章:
  1.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4月28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2.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以及产业发展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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