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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9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2〕116号 2002年6月14日)


  《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资金的综合平衡,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代行政府专项管理职能的企业)、社会团体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征收、提取,或以政府信誉建立并向社会募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出专款建立和形成,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业务主管部门安排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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