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快件寄递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邮政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快件寄递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辽宁省邮政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业务的管理。进出境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快件寄递业务,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快件寄递业务(亦称特快专递、速递业务、快递业务),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受邮政企业委托,将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快件寄递业务的管理工作;地市级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件寄递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秩序。
第六条 非邮政单位经营快件寄递业务,应当报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非邮政单位经营快件寄递业务,不得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
第七条 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或资本50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场地30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50平方米以上);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运输设备、查询网络等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
(五)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查询等服务能力;
(六)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新设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先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邮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邮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查其实际情况,在3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