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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给予的报酬,不得享受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察会成员应当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未及时配合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会可建议同级政府处理;因此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办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监事会管理机构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未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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