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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尽量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投资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由同级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同级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兼职监事。
  有关部门选派的兼职监事由所在部门推荐,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后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3至5家企业的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财务、审计一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其他企业兼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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