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咨询服务的业务范围;
(二)开业两年(含两年)以上;
(三)咨询专职人员5人(含5人)以上;
(四)年咨询收入30万(含30万)以上;
(五)没有违法、违约经营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省科技咨询业协会可以直接受理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也可委托省科技咨询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市州科技咨询业协会或有关机构受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机构必须认真填写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统一制定的《湖南省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人员构成情况;
(四)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五)咨询业务骨干情况;
(六)专家网络(专家库)情况;
(七)咨询项目专家或用户评价情况;
(八)咨询项目创新和效益情况;
(九)咨询项目决策实施情况;
(十)经营及效益情况;
(十一)技术装备及使用情况;
(十二)传媒报导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或文件:
(一)《湖南省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书》
(二)咨询服务业绩,包括:
1、基期内承担的咨询业务清单和咨询合同文本(复印件);
2、基期内完成的咨询项目的专家评审或用户验收意见(复印件);
3、基期内咨询项目和咨询机构传媒报导材料(复印件,注明出处)。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管理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介绍材料;
(五)自述材料,内容包括:本机构咨询服务业绩、咨询技术力量和水平、涉外咨询或国际合作情况,以及能说明本机构在社会上知名度、信誉度和职业道德水准的有关内容(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如实填报申请书,并提供资质证明和有关材料。
申请机构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受理申请机构应予以退回补正。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所提供的材料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保密的,或者涉及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以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为主要依据。申请机构在申报材料中作虚假表示的,应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