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信誉评估实施办法
(2002年5月14日第一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技咨询机构商誉知名度,规范信誉评估工作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颁布的《
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用户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誉评估是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第二条规定的咨询机构的服务业绩、咨询能力和水平、管理水平、职业道德水准、用户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其结果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咨询机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信誉评估,取得其商誉度。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等级依其信誉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应当坚持真实性、公平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独立性原则,真正做到符合实际。
第六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机构申请评估;
(二)信誉评估委员会评估;
(三)省科技咨询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颁发证书与授予铭牌。
第七条 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咨询机构的信誉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制定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受理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
(三)组织信誉评估委员会评估;
(四)审批并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估结果;
(五)颁发信誉证书,授予信誉铭牌;
(六)办理咨询机构信誉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