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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住宅楼房信报箱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一)生产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地证明、设备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向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住宅楼房信报箱生产监制申请表》。
  (二)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复审,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申请住宅楼房信报箱生产监制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意见表》。自申请企业报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企业。
  (三)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将信报箱样品以及相关材料送交“国家邮政局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提交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处。
  (四)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处根据检测结果,15日内为检测合格的企业颁发《住宅楼房信报箱生产监制证书》。
  第八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对通过信报箱生产监制的企业实行年检,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信报箱。
  第九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取得信报箱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信报箱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并在省级报刊和北京邮政网站发布质量通告。
  第十条 信报箱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北京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证明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住宅楼房信报箱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办信报箱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信报箱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降低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信报箱;
  (二)使用过期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信报箱;
  (三)转让、出借、出售信报箱生产监制证书;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未取得信报箱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信报箱,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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