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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3号)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2002年6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7日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对地震灾害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对防震减灾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经济、建设、规划、民政、公安、教育、科技、国土和房屋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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