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行权利,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受理会员行关于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报告。
协会为保护会员行权益,采取的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措施是:内部通报;发出警示通知;实施内部同业制裁行动;公开披露同业制裁行动。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同时报告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宁金融监管办事处及相关分支行。
第六条 协会内部通报的工作程序。
(一)协会收到各会员行要求抵制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务人的报告(须同时注明采取何种抵制措施)后三周内,由秘书处进行审核,并将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务人名单及其相关情况向全体会员行发出内部通报;
(二)各会员行收到内部通报后须立即转发所属机构,开始清理相关债务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情况,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清收银行债权。清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应在四周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发出警示通知的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会员行对内部通报反馈情况整理汇总确认,并与相关会员行进行协商,提出内部通报期满后会员行债权仍未落实,且数额较大,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情节严重的债务人名单提交会员行授权代表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进行讨论;
(二)联席会对上述各单位实行半数以上与会会员行通过,确认拟向相关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的名单,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以协会和相关会员行名义,向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警示通知由会员行送达相关债务人之日起一周内,要求债务人须依法纠正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否则承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后果;
(四)相关会员行须将债务人对警示通知的反应和采取的措施在上述期限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实行同业制裁行动的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相关债权行的反馈报告,将在警示通知期满后仍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债务人名单提交理事会,经理事会审查并超过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后,由协会向各会员行下达实施同业制裁行动的决定,并以协会和相关会员行名义向被制裁的相关债务人发出《实施同业制裁行动通知》;
(二)各会员行须在接到决定后一周内转发所属机构通知执行;会员行所属机构须在接到上级行通知后当日实施制裁行动,并将被制裁的债务人在本行开立账户和存款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的上级行,相关会员行须将执行情况在二周内填写情况反馈报告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