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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吨(座)位不分空重车。
  第九条 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装载及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以《车辆行驶证》的核定为准。
  第十条 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裁质量(吨缸、座位)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核定车辆吨位和分类。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采用封闭式。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设置原则为:在出入高速公路区域内的起讫点设置主线收费站;高速公路之间的连接处不设置主线收费站;与普通公路之间的互通立交处设置匝道收费站;高速公路分期修建的可设置临时收费站点。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用进口发通行IC卡(以下简称IC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IC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驾乘人员应妥善保管。
  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无IC卡、故意损坏IC卡、持无效IC卡的,应予补卡,收取每张IC卡20元的工本费。
  第十四条 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成建制的执行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及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一律交纳车辆通行费。
  免费车辆通过入口收费站时,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领取IC卡,出口主动停车、交回IC卡,查验无误后通行。
  重要活动的车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免费车辆外的其他车辆有下列偷漏通行费情形之一的,分别情况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补收车辆通行费,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一)遗失或者损坏IC卡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在路网内一次通行高速公路出入口相同的车辆(U形车)按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 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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