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联网收费的运营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减少公路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通行车辆的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所有车辆、驾乘人员,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员、收费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与联网收费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车型及费率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型分类为:
  (一)一类客货车:2吨以下(含2吨)的货车,9座以下(含9座)的客车;
  (二)二类客货车:2-5吨(含5吨)的货车,10-25座(含25座)的客车;
  (三)三类客货车:5-10吨(含10吨)的货车,26-50座(含50座)的客车;
  (四)四类客货车:10-20吨(含20吨)的货车,50座以上的客车;
  (五)五类货车:20-40吨(含40吨)的货车。
  第四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收费时3个项目合并收取。
  第五条 高速公路的收费费率以一类车为基数,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分别按0.50元/车公里、10元/吨座次、10元/吨座次计算,收费系数为1:2:3:4:5。
  40吨以上车辆的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通行费分别按 0.25元/吨公里、2.5元/吨座次、2.5元/吨座次计算。
  第六条 高速公路联网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照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分路计价、一次收费的原则确定,并编制各高速公路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由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通行多条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实际行驶里程、通过的桥梁隧道数和各车型相应收费标准计收。
  第八条 各类客货车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计收,不能载货的专用车辆按《车辆行驶证》确定的自重吨位计收。无核定座(吨)位的客货车,比照同类车型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以及车辆结构特性核定分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