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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第八条 办事大厅实行“五项办理”制度。即时办理制度,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即来即办;承诺办理制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申办人做出时限承诺;联合办理制度,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规定的窗口受理,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上报办理制度,需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联系,并负责全程办理;退办答复制度,对不符合条件不应批准的审批事项,应书面告知申办人退办理由,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办事大厅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申办人向窗口提出审批申请,提供必备的申报材料及按规定交纳费用,就应在窗口当场办结或得到承诺受理,并可按期到窗口领取办结批件。
  第十条 办事大厅实行统一收费制度。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按照《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费必须通过专门收费窗口集中收取、集中结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办事大厅实行行政审批封闭制度。凡不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进入办事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再受理或审批。
  第十二条 办事大厅实行监察制度。各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窗口,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实行市、区监察人员双派驻,负责对有关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受理或审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照《沈阳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办事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市、区两级各审批部门应向各办事大厅派驻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和协调与审批相关的事项,并按权限管理本窗口其它事务。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度。进驻办事大厅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分别对市、区两级审批工作承担责任。市直各部门要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办事大厅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各项行政审批的完成以加盖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审批专用章按《沈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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