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政高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登记、资格资质认可及其他性质相同(包括初审、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设立审批事项的,必须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市政府于每年一月十日前,通过市政府公报公告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在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设立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实行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办事大厅实行市、区两级共同管理。
市政府成立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统筹管理、协调办事大厅事务,指导行政审批的总体运行。
区政府应在办事大厅成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办事大厅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
第六条 全市行政审批事项除明确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开发区或授权区、县(市)办理的审批事项以外,需市级审批的事项,按照就近的原则到办事大厅办理。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沈阳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在东陵办事大厅办理;新民市、辽中县在于洪办事大厅办理;康平县、法库县、新城子区在皇姑办事大厅办理;苏家屯区在和平办事大厅办理。
第七条 办事大厅实行“六公开”制度。每项审批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必须在办事大厅公开。申办人可以通过阅读服务指南,观看大屏幕滚动显示屏、查询多媒体电脑触摸屏、索取项目服务告知单及访问政府网站等方式,掌握审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