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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五、六款;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附件”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决定对地税系统的普通发票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首都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和消费者依法使用发票的需求。现就改革后推行使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版发票的名称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手开式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 票)。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七)《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八)《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九)《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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