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以上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补偿费用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下列人员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收入核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经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人员,应出具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并如实申报就业和收入情况,经核实后,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二)企业内部退休人员,参照企业出具的证明,根据企业实际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收入情况核定其家庭收入。
  (三)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四)其他无固定收入且在就业年龄段内的有劳动能力人员,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核定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时,应先扣除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三、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持被确认的企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对其本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本人有其他收入且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对无故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企业,依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人员,经两次介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暂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及生活补助。
  五、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本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