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3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人员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在计入家庭收入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向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请的民政部门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按110%的比例,从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上人员再就业后,按其实际收入重新核定。
(二)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后,在一年内购买住房人员,其拆迁补偿费余额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但不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无力解决住房且本人自愿将拆迁补偿费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实物配租解决住房;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廉租住房政策的,住房拆迁时按此执行。
(三)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公证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人员,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应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因特殊情况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核定其收入时,按110%的比例,从其一次性领取的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郊区中心镇开发建设地区的本地农转非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