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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七)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加盖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的外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八)被招用人员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九)育龄妇女应当有暂住地计划生育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十)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相关行业、职业(工种)要求的文化程度及学历证明;
  (四)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四、要求
  (一)用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可以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但招用人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持《通知书》直接到外埠劳务基地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并与劳务基地签订《劳务合同》。
  对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优先批准其用工计划,优先核发《就业证》。
  (二)不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应当持《通知书》到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并与所招用人员的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三)用工单位因特殊需要不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而直接到外省(市)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进行审批及办理《就业证》。如突破指标,必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五)用工单位使用外地人员从事金融、保险业及星级宾馆(饭店)服务员、营业员(包括厂家信息员)、电信业务员(包括无线寻呼员)、汽车驾驶员等职业(工种),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到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办理《就业证》。
  (六)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01号)及原市劳动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2号)、《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3号)等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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