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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
 《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2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外省(市)驻京机构: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度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自2001年3月18日开始,分别向市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统称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一)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建设集团、市政总公司、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等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在京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北京市电信公司、西客站地区、市粮食局、市二商集团、市旅游集团及所属单位,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市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其他用工单位持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批准的《通知书》,向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即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用工单位申领《就业证》应当持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用工计划;
  (三)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直接赴外省招用人员的证明及与劳务基地签订的劳务合同;
  (四)通过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人员的证明及与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
  (五)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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