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广播电视、防洪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以及各类杆线、管线,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十七条 城市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市政管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道路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绿化、环保、消防、民防及其他重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的坐标、标高、控制红线宽度以及道路绿化带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如在建设中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向规划部门报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依照本条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包括建筑容积率、密度、绿化面积等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