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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2修订)[失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定出让的地块,由规划部门按已批准的规划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规划管理技术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并在收齐按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及消防、民防、抗震、园林等部门核准意见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三十日内核发;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验线及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检后五日内组织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规划验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建筑规模、使用期限和使用性质建设和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出租、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单独设置的城市雕塑,应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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