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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原用农历的,应当按公历换算。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当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外来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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