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公告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原用农历的,应当按公历换算。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当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外来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