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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8—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主管部门”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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