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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
  (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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