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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7日)修正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配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市场发展。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省外人才以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者担任顾问、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提供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的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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