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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地表、地貌,做好水土保持。在九曲溪干流及上游主要支流两岸,禁止山地开发、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九曲溪流域水体的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九曲溪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废物、采砂取石;
  (二)在九曲溪干流围、填、堵、塞或者改变河道;
  (三)在九曲溪采集动植物;
  (四)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
  第三十三条 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防火区域,并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公布禁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各种明火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特别保护地带建造坟墓。原有的坟墓,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受国家保护之外,应当分期迁移或者深埋。
  第三十五条 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人,控制游客数量。
  严格控制九曲溪竹排(筏)每日最高投放量,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武夷山世界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坏时,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向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通报,寻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文物遗迹,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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