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