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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
 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1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决定,在2002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照的同时,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办公,一并征收2001年度及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本市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将从4月1日开始。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2002年度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决定,高度重视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期时间及安排
  2002年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采取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证时限为准。征期时间从4月1日开始持续到年底结束
  各区县集中征收时间是:
  4月1日至5月31日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集中征收时间。
  6月1日至7月31日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城区集中征收时间。
  8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其他各区县集中征收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区县地税局与区县交管部门联系确定。
  三、有关征管办法
  (一)凡属2002年度以前社会保有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需一并交纳2001年度和2002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凡属2002年度新购置或交易过户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纳税人可凭车辆交易的发票或有效证明,按规定只交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
  在2001年度已交纳过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凭缴税完税证或纳税标志,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只交纳2002年度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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