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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
 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2]40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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