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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七条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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