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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30日)修正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八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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