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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三)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内将各自新登记企业的情况汇总后互相告之,防止出现差错或遗漏。
  六、凡未按《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各区县国家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提供证明资料,主动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协调,经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告之纳税人。
  七、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卫生、文化、财政、司法、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了解企业登记信息,防止漏征漏管。
  八、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分享体制,自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不再按资金性质划分入库比例。
  九、由于新登记企业类型较多,情况复杂,各国家税务机关要对新登记企业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需要。
  十、国家税务机关管理的新登记企业,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一、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按《通知》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协调并向市局反映。
  十二、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场所张贴《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我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合并、分立的规定
  2.《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我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合并、分立的规定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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