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5.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专项奖励办理:市科委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每年由软件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审核批准。软件企业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现金拨付。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八条 专项奖励办理机构要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帐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专项奖励办理机构可从专项奖励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
第九条 软件企业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市科委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66153424。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科技技术委员会关于二00一年办理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科信发[2001]167号)
为落实执行《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暂行办法》)、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