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二00一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16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于政策实施意见人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