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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低保资金
  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以市、县、区为主体,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快实现应保尽保。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地级市财政按不低于可用财力的2%安排低保资金,县级财政按不低于可用财力的1%安排低保资金,不足部分由省上全盘兜底。省上对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凡市、县低保资金不到位或不能足额列支的,省上将从转移支付中一次性扣出补齐。市、县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不得因中、省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
  市、县各级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预算,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四、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配套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动态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级上报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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