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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陕西省道路交通和
 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21号 2002年3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陕政发[2001]48号)第十二条修订为:“严禁各种车辆超高、超宽、超员(不含婴儿)、超载行驶;对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严禁农用运输机械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禁止除联合收割机、四轮农用运输车以外的其它运输机械进入国道、省道行驶;严禁农机从事客运服务,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三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2人,四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3人,并须有安全位置;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超速行驶,超期服役,带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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