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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2001修改)

  (三)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取股东积累公积金。
  (六)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七)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企业前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下一年度分配。
  第三十四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二)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三)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企业无利润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股利时,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用往年结转的未分配利润或者法定公积金分配股利。
  第三十六条 获得股金红利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等。
  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和法人股金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逐步扩大集体福利。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必须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合并与分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协议,明确划分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合并与分立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国有法人股发生变动的,应当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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