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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2001修改)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二)人才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洽谈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三份)。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持《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主办单位凭《批准书》、《通知书》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
  擅自变更洽谈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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