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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昌平区作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时,应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认可。同时,抓紧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业税收征管、村级筹资筹劳等配套改革。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适用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逐步规范农民负担管理
  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要按照已有的部署,进一步抓好各项专项治理的实施、检查、督促工作。没有进行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开展。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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