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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查检验办法,加大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会同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好市场食品的定期监测抽检工作,同时必须互相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抽查检验。本市市场食品的监测抽检要根据国家抽检计划和各经营主体的数量、各类食品的销量以及消费群体的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检验样本的类型和数量。监测抽检的重点是,群众意见大、发生问题多,可能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食品种类或食品检测项目;未建立健全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或未签订规范进货合同、租赁合同的经营者;未采取售前快速检测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曾发生食品卫生质量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其生产企业需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重新销售。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及时通知生产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流通领域。凡未建立健全或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未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以及不能提供确切进货来源及销售去向的食品经营者,要承担主要责任。市场开办者对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市场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与经营者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其清除出场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四、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为使本市消费者免受食品消费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或潜在危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权网络,并与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监测体系等密切配合,根据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和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市流通领域实施严格控制。
  五、加强食品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退出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日常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责令其经营者停止销售、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公告、通报批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责任者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其经营者必须限期追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回原因等信息定期公开披露,及时传达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换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都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违法记录将做阶段性或永久性记载,并对社会公开。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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