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
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为提高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流通领域建立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立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鼓励性准入与限制性准入相结合、经营者自律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食品经营者守法自律,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管理,是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流通领域建立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本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的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的质量标准。凡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一律不再制定地方标准,但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严格、统一的准入标准下,创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本市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否则禁止进入本市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条件、经营环境和从业人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农副产品市场必须符合市场规划和设施改造升级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档案。经营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农副产品市场、菜市场等,必须对产地、进货渠道、货主姓名、加工厂家、认证结果等事项予以记载或明示,属于批发行为的要标明去向,并制订合理、规范的售前检验备案制度,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