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狠抓落实,推行耕地储备和项目挂钩制度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要的是占用耕地的单位把补充耕地的资金落实到位,履行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职责,从源头上得到有效落实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资金。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无论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的项目、资金和责任。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报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退回报送单位,不得上报。
市、区(县)要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垦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储备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行先补后占。暂无条件建立耕地储备库的地方,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中选取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期限。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原则上用于国家重点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区(县)、乡(镇)自行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验收合格进入区(县)的后备耕地储备库,用于本区(县)内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也可作为易地占补平衡有偿使用指标。
三、采取措施,切实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在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时,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证。依法收缴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减、免、缓。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时,要认真贯彻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耕地质量标准。在耕地质量标准未出台前,侧重从耕地的耕作层、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来评定耕地质量,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质量已具备耕种条件但未达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