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本市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补充耕地资金不落实、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十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坚持控制占用与依法补充耕地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耕地保护有关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申报建设用地手续时,必须督促建设用地单位落实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各区(县)凡是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大,又不能自行平衡,需要跨区(县)易地占补平衡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全额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后备资源丰富的区(县)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责任和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义务。
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资金方案,真正做到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