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搁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
(三)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小城镇用地要纳入市、州、直管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拔方式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四)建立小城镇一级财政制度。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五)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围绕明晰产权关系,加快制度创新、结构创新、管理创新,促进乡镇企业的规范发展和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加快中小企业民营化进程。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小城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建镇、兴办市场促进流通活镇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强镇的三大举措,切实推进小城镇建设。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向小城镇靠拢,以形成规模生产和产业链条。要积极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有企业改革,促进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要积极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把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和小城镇发展“三大战略”扭在一起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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