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开展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137号 2001年12月27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办、省农办、省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体改办、省农办、省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乡镇企业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自1996年开始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经过省直相关部门和各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第一轮试点已圆满结束,并取得显著成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2001]11号文件)精神,经征求各地方政府的意见,省体改办等十五个省直部门协商一致,确定继续共同抓好全省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指导原则和目标
指导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深化改革,加速机制创新;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
试点目标:用5年时间,通过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协调指导,在小城镇率先建立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城乡的规划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财政收入、农民收人有明显增加,精神文明建设有明显进步。
二、综合改革的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大力精减人员,把小城镇政府建成职能明确、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政府。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避免包揽具体经济事务。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小城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要严格实行预算制度,不得向社会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