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的标准,以初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为目的,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35升以上,干旱年份20升以上;所建工程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坚持“因地制宜、稳定解困”的原则。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要实行近期解困与农村自来水长远发展相结合,集中解决与分散解决相结合,地下水、地面水与雨水集蓄利用相结合。对水源有保证、人口较集中的地方,优先采用集中连片供水方式;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采取分片建池、提引山泉、集雨建窖等方式;对水源紧缺、居住分散的区域,修建应急水源工程,以备发生特大干旱时,能保证群众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三)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由于我省缺水人口较多,所需投入较大,仅靠国家投资难以全部解决。所需建设资金,除中央补助40%外,省里配套10%,其余50%由各地筹措解决。缺水地区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以“我”为主,“干”字当先。
(四)坚持“专术专用,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安排、管理、使用各个渠道用于农村饮水解困资金上,要采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公开帐务、群众监督等措施,做到资金安排与解困任务挂钩,解决人口与在册人口一致,不得随意扩大解困人口范围,不得随意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资金支付,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可实行报帐制或部分报帐制,即先垫资金建工程,工程验收后再付款,使有限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稳定解困
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点多面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把“质量第一”贯穿到建设的全过程,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一要严把前期工作关。要按照规定标准认真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到村到组到人,全面登记造册,建立解困台帐,进行“名册管理”,解困人口与造册人口要一致,不得扩大范围。要实行“公示制”,将列人解困项目的村、组、农户和人数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对集中供水工程要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和论证;对小型、微型供水工程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典型设计图册,实行技术包干,开展技术咨询。工程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付诸实施。二要把好工程建设关。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施工队伍;小型、微型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建自管自用,并选择有经验的技术员进行现场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主要用材和设备,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要认真推广实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饮水解困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要切实加强建设期间的质量监督,选派工程技术人员跟踪指导,加强督查,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三要把好工程验收关。饮水工程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采取县级自验,市(州)级初验,省级核验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尽快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要把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确保建一处、成一处、销号一处,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四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对于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资金,要切实加强管理,无论是国家补助的,还是地方自筹的,都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留、截留工程建设资金。要加强对饮水解困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项目的事件发生。要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透明度,对饮水解困工程的投资构成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